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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编制《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说明

2014-08-06 11: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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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10 月23 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2001/81/EC 号指令(B)》指令中规定了欧盟15 个成员国各自现有大型燃烧设备SO2 和NOx 在2003 年的最高年排放量和在1980年基础上的减少率,同时该指令也规定了现存设备(现源)和新建设备(新源)使用固、液、气三种燃料时各自SO2、NOx、粉尘的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7-2 中尺度锅炉(>1MWth-≤50 MWth)排放

(1):指原煤

(2):指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和其他气体。

(3):指煤油、柴油(天然气/柴油)、燃料油(重油、渣油)和其他液体燃料

(4):指木材、泥炭和木材废料,农业废料用作燃料(秸秆,玉米芯等)

欧盟地区中小锅炉(非工业用)预计到2010 年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排放量各占欧盟地区总排放量的7%,PM10 排放量占欧盟地区总排放量的15%。

很多欧盟国家制定50MW 以下的燃烧装置的排放限值,如下:

表7-3 部分国家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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