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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4-08-13 09: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总量工业废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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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五)规范设置的排污口照片;

(六)对通过交易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三章审核与发证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核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

(三)污染物的处理方式;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交易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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