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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4-08-13 09: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总量工业废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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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要求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发现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未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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