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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时间表敲定 火电企业禁参与

2014-09-03 11:18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苏南关键词:火电企业热电联产火电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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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企业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国务院8月26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次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时间表,即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 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

明年完成排污权初次核定

《意见》提出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地区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对合理核定排污权问题,《意见》提出,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

《意见》还明确,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重庆率先发布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细则。在《意见》发布的同一天,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市环保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借款人满足五项条件可以用有偿获取的排污权抵押申请贷款。而贷款的用途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和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意见》要求试点地区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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