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动态报道正文

发改委就发布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记者问

2014-09-24 13:09来源:发改委关键词:火力发电电力产业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问:《目录》配套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目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问:《目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地区?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因此,《目录》的适用范围为上述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问:《目录》会进行修订吗?

答:《目录》正式实施后,我委将密切跟踪实施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适时开展《目录》修订工作,按规定程序发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火力发电查看更多>电力产业查看更多>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