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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必须强我“命门”

2014-10-10 13:09来源:《国企》杂志作者:昆仑岩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国企改革中电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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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又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控和引导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经济力量,是保证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主导性机体。在我国,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来防范和校正市场盲目性造成不良后果;另一方面,私资、外资等非公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两重性,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存在雇佣劳动剥削,存在追逐私利或外国资本利益的刚性,因而对非公经济既要鼓励支持又要加强引导,使其顺应社会主义发展需要。无论是对市场运行引导,还是对非公经济引导,都必须依靠国有企业在微观经济层面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来实现,否则政府在宏观经济层面上的调控管理作用难以奏效,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就更难实现。这就要求国企必须强化主导意识,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国资必须绝对或有效控股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积极控股一般竞争领域,以保证能够有效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力引领和带动非公经济落实国家政策、管理规定和调控要求。

国企作为全民所有的经济实体、财产凝聚和利益源泉,也是国家和人民抗御风险、应对灾害、战胜困难乃至支持正义战争的经济“靠山”。这就决定了从国资管理到国企法人治理的制度改革,必须考虑这一特殊职能要求,确保在突发危难情况下,国企能够坚决听从党和国家召唤,坚决服从大局需要,迅速调集资源,高效协同发挥支援保障作用,救国济民于危难之际,充分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今年鲁甸抗震救灾就是很好例证,央企在抗震救灾中的出色表现,展现了一幅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关键时候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全方位、大力度、高效率地为人民排险救难的壮丽图景,受到全国民众的赞扬,让社会看到了国企的素质、国家的希望。可是有些所谓专家,置客观实际于不顾,不是要国企制度改革适应这种社会责任担当的需要,而是要国企改变社会责任担当以服从他们按西方模式设计的企业制度,岂不是本末倒置?

改革中要严防腐败

在此轮国企改革过程中,有没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和化公为私的腐败现象,是检验改革成败的基本标尺。习总书记强调:“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全体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法定财产,任何人也没有权力以改革之名将其变为某一部分人的私产。以往国企改制中,由于国有资产被变相流失和侵占“肥了多少人”,这种私有化腐败现象不能重演。

过去总有人拿“国企产权不清晰”做文章,其实,国企的产权属于全民,从来不存在不清晰问题,只不过“全民”由谁代表始终被搞混沌了,使得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长期处于不合理、不稳定的扭曲状态。改革前的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国家经营”,含义是准确的,但容易发生“政府说了算”、把“全民所有”混同于“政府所有”的问题;改革后的国企被称为“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含义上就更容易把社会主义“国有”与资本主义“国有”混为一谈,造成“国有”即“政府所有”的谬误,以至于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产权属性被淡忘,国有资产在改革中被政府和企业任意处置,而根本不理会它的真正所有者的权利。按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作为国企的“集体股东”,他们的意志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代表而不是各级政府部门。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不能取代企业的经营者权利,更不能取代公民的所有者权利。国企改革应当探索和完善全民所有的产权实现形式,但产权明晰首先要保证全民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国企产权能否出卖转让,不能由企业领导说了算,也不应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属于全民财产所有者的权力,只能由全体公民及其法定代表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做主。凡涉及国企产权变更的任何方案,均应提交人大审议决定,且须确保全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受损失。全国人大应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由现国资委改隶),改革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也应归属人大系统领导,并向人大负责。

原标题:国企改革必须强我“命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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