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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全文)

2014-10-22 13:2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天然气发电天然气供应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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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适当削减发电等用气。电力供应相对宽松的地区,要充分发挥本地燃煤机组能力及跨省区余缺调剂作用,减少冬季高峰发电用气。建有液化工厂的新疆、陕西、内蒙古、山东、四川、湖北等地,迎峰度冬期间要尽量减少或停止LNG生产。

(十四)大力做好节约用气。继续推行建筑保温、分户热计量、老旧供热管网和锅炉供热系统改造等节能技术;严格控制超市、商场等公共建筑室温,推广学校、写字楼节假日低温运行措施,提高天然气使用效率。

五、多措并举,努力搞好安全生产

(十五)加强隐患排查。供气企业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主干管网和配套设施维护,加大生产井、采气设施、地面集输系统、净化处理设施等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检维修工作,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天然气设施冬季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十六)做好安全保护。各地要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加强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天然气生产、运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十七)强化应急管理。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天然气长输、城市配气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确保事故预案切实可行,同时安排好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处置能力,确保处理有序、响应得当。

六、改革创新,健全市场化保障机制

(十八)落实天然气调价政策。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要求,及时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尽早出台疏导方案和配套措施,争取冬季用气高峰前实施到位。鼓励各地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气,缓解供需矛盾。

(十九)建立健全阶梯价格制度。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加快工作步伐,在2015年底前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在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同步建立阶梯价格制度。

(二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监管。研究采取市场化调节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一些高峰时段主动削减负荷的用户,在资源保障和价格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今年8月12日,我委在出台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调价措施时,已暂缓调整化肥用气价格,并要求化肥企业承担调峰责任。有关方面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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