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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10-29 14: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级电容器蓄电池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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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内的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的年度报告(要求见附件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实施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内的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 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2. 不提交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的;

3. 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5.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二十五) 列入公告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公告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 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变更的企业进行材料或现场审查。变更后满足

规范条件要求的生产企业,在公告内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六)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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