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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10-29 14: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级电容器蓄电池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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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要求

(十六) 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对动力蓄电池的要求,并经国家质检部门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十七) 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十八) 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九) 企业应通过 TS16949 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且保留相关执行报告。

(二十) 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七、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一)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二) 企业应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或再利用的方案、渠道或体系。

八、规范管理

(二十三) 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见附件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部门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以及企业现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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