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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 准入监管

2014-10-29 16:2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承装(修试)电力施工电网工程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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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到自2006年大规模普及颁发许可证至今,已有相当数量的持证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作为实施许可证后续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第七、八条对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

2、强化对持证企业违反许可管理制度典型行为的监督管理

根据电监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电力市场许可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显示:存在问题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共计91家,其中,18家企业无证施工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15家企业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33家企业实际资质提条件于法定要求不符。针对上述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性难点问题,电监会28号令虽然均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违法行为多存在于工程发承包后续环节,涉及多个主体、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工作较为复杂,在监管执法工作中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实施办法》在总结我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以及其他专项检查经验基础上,参考借鉴建筑、交通等部门的经验做法,立足我会现有职能,重点对非法转让许可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违反许可证制度的情形,明确了有关认定标准和查处工作方式。(《实施办法》第九、十、十一条)

3、强化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作出了应向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等相关具体规定,对以承装(修、试)单位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也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备案材料,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照授权内容,就章程、人员、财务、业务范围等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进一步明确发电、输电、供电企业执行许可管理制度的各项义务

为从源头上杜绝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行为,《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应当遵守、落实许可管理相关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分包管理和生茶管理三项制度。供电企业还应当健全用户工程报装制度,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告知用户需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受电设施施工。这里提到的“相应的许可证”是指供电企业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履行告知义务时,不得擅自提高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要求的内容。

原标题: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 准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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