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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全文)

2014-11-10 11:2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上网电价小水电水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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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规范线损考核

小水电上网过程中线损计算严格以产权分界点为依据,产权分界点与计量装置之间的线损计算,按电压等级、单位线损以及产权分界点与计量装置之间的线路长度确定。具体标准为:1-10千伏线路每公里0.3%,35千伏及以上线路每公里0.1%,线损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各市、县(市、区)现行线损计收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不得提高。

五、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小水电上网电价

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市场竞争形成电价的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水电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省定上网电价。

六、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核确认权限

地市级电力企业收购电量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单机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核确认;其余小水电及县级电力企业收购电量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审核确认,并抄报省物价局。

七、执行时间及有关事项

以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局关于小水电上网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41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价工〔2000〕24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欠发达地区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1〕354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地方公用电厂最高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3〕159号)、《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4〕269号)、《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5〕106号)、《关于衢州市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浙价商〔2005〕23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试行峰谷电价的批复》(浙价商〔2007〕6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衢州市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实行峰谷电价的批复》(浙价商〔2008〕32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6月30日

以下为浙江衢州物价局关于调整国网衢州供电公司收购电量(单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衢价工〔2014〕63号),以下诶通知全文: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

为引导小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5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国网衢州供电公司收购电量(单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投产时间段分类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全市小水电按省定投产时间段分三类分别调整上网电价。具体为:1993年及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为0.43元/千瓦时(含税,下同);1994-2005年投产的上网电价为0.46元/千瓦时;2006年及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为0.48元/千瓦时。

同一家小水电站中有不同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其综合上网电价按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和相应上网电价水平加权平均确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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