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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全文)

2014-11-10 11:2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上网电价小水电水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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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统一的峰谷电价政策。根据“鼓励调峰、限制径流”的原则统一制定小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峰谷电量比为68:32,峰谷电价比为2.5:1。上网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8︰00—22︰00;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具体的峰谷电价标准如下:

三、明确报废重建与技术改造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政策。

报废重建的小水电站,按报废重建完成时间对应的上网电价水平执行。

技术改造容量增加的小水电站,其综合上网电价按改造前的装机容量及对应的上网电价和改造完成后增加的容量及改造完成时间对应的上网电价加权平均确定。

小水电站报废重建或技术改造的认定,以有审批权限的发改、水利等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四、调整后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详见附表,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其它未及事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50号)规定执行。

附表:国网衢州供电公司收购电量(单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企业(电站)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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