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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意见 (全文)

2014-11-14 09:4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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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程序

1.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详细记录脱硫脱硝与除尘设施、CEMS与刷卡排污系统、环保DCS等设施的非同步投运、非正常运行、污染物超限值排放的时间和原因等。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向省环保厅和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报送上月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投撤记录表、环保DCS历史数据曲线图或报表,以及相关书面及电子材料。

2. 各设区市环保局在每季度前7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报送所辖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投撤记录表的初审意见,重点报告环保设施的非同步投运和非正常运行、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等行为。

3. 省环保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应在每月初和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提交上月和上季度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报表的技术审核结果。

4. 省环保厅依据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报送的定期审核材料、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技术审核结果,结合设区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刷卡排污系统和DCS历史数据,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初步审核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5.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对公示数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提起正式书面申诉并提交CEMS、刷卡排污系统与DCS的历史数据和运维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书面与电子材料,省环保厅根据申诉材料进行复核。

6. 省环保厅在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的上季度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数据函告省物价局。

五. 其他事项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014年4月30日及之前的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按原规定执行。自2014年5月1日起,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按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4〕135号)执行环保电价。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参照试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度审核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61号)、《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2〕77号)和《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2.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

3.环保设施投撤记录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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