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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能源“十三五”

2014-12-18 11:18来源:能源评论关键词:电力十三五风电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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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笔者看来,根据目前的普遍认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或许存在着科学认识基础的重大欠缺。虽然我们认识到可再生能源发电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与就地消纳并举,但可再生能源的能量特征和分布式利用途径的本质未必已经得到正确理解,而这正是造成可再生能源利用诸多问题的根源。谈到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问题,无非是发电的电价形成、电价补贴、上网困难和电网配套投资问题。这些也都同可再生能源以发电为利用途径相关。当然,水力、风力的利用要走发电的路子。但太阳能、生物质能的利用可能需要转换思路。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本质上也都是太阳能发电。不但太阳能的能级低,从太阳能到电能的转换效率低也是事实。只要理解了电网本身是集中利用化石能源生产电力,而后进行分散消费的产物,而煤炭恰恰是高密度、高能级、且分布集中的能源资源,光伏和太阳能发电的技术逻辑自然就受到了质疑和挑战。根据这样的逻辑,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最佳利用途径或许主要是作为热能进行分布式利用,只在特定少数情况下用于发电并上网。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有进一步分门别类的必要。

再者,如何不对水力和风力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避免造成生态和环境的破坏,似乎尚未成为能源规划中的明确约束。而针对平衡可再生电源的负荷波动所需投资的电网,如同燃煤污染一样,都是电力生产的社会成本,这一点在能源政策上也没有得到清晰体现。总之,我们对于可再生能源的科学认识还远远不足,能源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显得不够充分。

两个问题

一方面,应明确认识能源规划的公共政策性质,规划制定要上升到公共政策决策的层次来思考问题,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能源规划的内容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其决策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决策过程要民主,涉及公共财政投入的决策结果要经得起事后的经济性检验。从公共政策形成的角度看,无论是地方,还是行业,都是典型的利益集团。能源规划的形成不能脱离地方和行业的意见,自然也不能摆脱他们为追求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能源政策、能源规划施加的影响。核电、生物质能发电、煤制气等代表性项目都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共安全、公共资源、公共财政角度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相关领域的规划还对规划制定者的政治智慧提出了要求。

另一方面,应清醒认识规划工作的局限性。

无疑,能源规划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但我们不能对于这项工作寄望过高,甚至太过挑剔。能源规划只能反映特定时期人们对未来方向和目标的认识,方方面面的条件造成了规划工作的局限性。

首先,中国的长期能源战略并不清晰,这为制定与长期战略协调一致的五年规划以及使相继的五年规划具有延续性带来了问题,同时也意味着规划工作对于实现长期战略目标的作用有限。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能源规划的战略思维固然重要,而明确地论证出中国未来三五十年的能源战略更为重要。

原标题:破题十三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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