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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的起伏2014(图)

2015-01-13 08:33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华锐风电风电企业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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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10 月8 日,华锐风电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9、8557、8558、8553、8552 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4、8555、8556 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 8560、8561、8562、8563、8564 号)及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盖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沂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乐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东营河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宁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利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荣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寿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中电威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通榆风电分公司等 13 家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2006 年至 2012 年,原告与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向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已向原告交付了风力发电机组和相关备件等。截至目前,原告尚有质保金人民币 9.4263 亿元、验收款人民币 2.1881亿元,共计合同余款人民币 11.6144 亿元尚未支付。

原告分别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2014 年 4 月 1 日与公司签订了《风电发电机组供货合同之整改及后续退出质保事宜补充协议》及《风电发电机组供货合同之整改及后续退出质保事宜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告以公司未按上述补充协议完成整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法院:

1.确认公司违约,原告无需再向公司支付质保金等合同其余款项共计人民币11.6144 亿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 0.9928 亿元;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月 5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 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 032377 号)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1.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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