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风电风电产业政策正文

江苏省能源监管办通报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

2015-01-16 11:47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分布式能源风力发电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为落实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收购和上网电费及补贴结算行为,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346号)部署和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于2014年下半年对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的分布式能源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监管检查情况和监管意见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装机与电量情况。经统计,2013年-2014年6月全省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共计294个,装机容量45.94万千瓦;2013年-2014年上半年,分布式发电项目总发电量14083.3万千瓦时,其中自发自用电量8618.3万千万时,上网电量5465.0万千瓦时,自发自用比例为61.19%。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由电网企业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二)电费结算情况。2014年上半年,财务口径(不含金太阳项目以及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共结算分布式光伏180户,其中居民用户153户,企业用户27户,发电量670.7万千瓦时,共结算上网电量211.3万千瓦时,支付上网电费90.87万元,支付补贴电费281.68万元。从检查情况看,已并网发电的居民用户和已并网发电且取得当地政府备案文件的企业用户均全部结算相应上网电费及补贴资金。

(三)基金征收与使用情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我省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4分;2011年12月1日起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8分;2013年9月25日起征收标准再提高到每千瓦时1.5分,征收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2013年我省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35.7亿元,占电费收入比重为1.26%,2014年上半年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27.6亿元,占电费收入比重为2.01%。2013年,我省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目录的项目共获得补贴资金18.2亿元,其中风电项目6.6亿元,生物质发电项目8.3亿元,光伏发电项目3.3亿元;2014年上半年获得补贴资金10.8亿元,其中风力发电项目4.1亿元,生物质发电项目4.8亿元,光伏发电项目1.9亿元。2014年上半年支付分布式发电补贴281.68万元,远高于2013年全年的2.3万元。

(四)并网服务情况。江苏省电力公司通过落实工作职责、制定业务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强化时限管控,在服务分布式光伏并网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有效促进了江苏省分布式光伏的快速发展。

二、主要问题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工程的概念未及时更新。国家原对分布式光伏的概念为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其接入系统全部在用户内部,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规定,分布式光伏也可“全额上网”,其接入系统直接接到公共电网,而《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苏电营[2014]365号)仍规定“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电网接入引起的客户工程由项目业主或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国家对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的概念已经发生变化,但供电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未及时更新,导致如按其规定执行,接入系统的费用需由用户承担。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额上网”政策尚未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中明确规定“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但检查时发现,《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未及时更新,分布式发电项目仅能选择“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两种方式。另外,各市供电公司要求用户填写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申请表》中发电量意向消纳方式仍只有“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合同能源管理”三种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申请时无法选择“全额上网”模式。

(三)并网流程管理办法要求的时限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35千伏电压等级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项目,如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超过50%,其接入系统方案制定时限为50个工作日;如自发自用电力比例低于50%,则按常规电源办理并网流程。上述规定违反《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59号)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的要求。

(四)分布式光伏项目向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政策尚未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进一步规定“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但检查时发现,目前江苏省尚未执行该项政策。

(五)电网企业制定的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条款不对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依据供电公司印发的发用电合同格式文本,各市供电公司(甲方)与提供屋顶资源的电力用户(乙方)、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丙方)签订的三方发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却明确“丙方原因造成甲方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应当按甲方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但未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丙方不能正常发电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合同还约定乙方逾期交付电费,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却未约定甲方未及时向丙方支付上网电费和补贴时的违约赔偿责任。检查中还发现,各市供电公司与分布式光伏电站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未按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印发的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制定,而是采用国家电网制定的范本,部分合同条款不对等,如:双方义务中只有光伏电站配合电网进行事故调查的义务而没有电网公司配合光伏电站进行事故调查的义务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分布式能源查看更多>风力发电查看更多>风电项目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