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评论正文

电网接入等18项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取消之后

2015-01-26 09:54来源:中国电力报作者:马建胜关键词:电网接入审批权下放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要求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取消18项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无疑对各类投资主体都是一个利好消息。特别是对电力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取消电网接入意见、燃料运输协议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等前置条件,影响极为深远。

简政放权之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始于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的10多年,已经取消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记者整理发现,此后,国家先后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决定》等政策文件,对项目核准制度不断完善,总体趋势是简政放权。

18项投资前置条件取消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需要办理的前置条件包含前置审批事项和手续两类共50项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曾表示,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每一项审批手续需要20天,可以延长30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50乘以30就是1500天,而且他认为这个极端时间甚至和现实情况大致吻合,带来效率低下的结果。

此外,还有一些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很多是强制性的中介服务,再把这些时间算上,可以想象核准的前置时间有多长。而且目前对中介服务的时限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或者说要求的执行不严格。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本次放权的基本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相对应的另一条法律谚语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前者针对政府部门,后者针对市场主体和个人,简政放权正是在不断明确二者主体地位,以及厘清权力界线。

原标题:18项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取消之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网接入查看更多>审批权下放查看更多>电力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