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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全文)

2015-02-02 10: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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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加快实施节能低碳重点工程。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上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加大对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城镇集中供热、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技改项目的支持。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8272.94蒸吨(详见附表2),力争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余热余压余气实现全部循环利用,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抓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的实施,对高效电机应用项目实施省级财政再补贴,到2015年,累计推广高效电机150万千瓦。建设一批商业、建筑、道路、隧道应用半导体(LED)照明产品示范项目。大力推进中省低碳市(县)和低碳园区、企业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着力抓好减排工程。完成21个国家目标责任书工程减排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表3),推进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建设,建成653.1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设施(详见附表4)。加快燃煤机组脱硫提标和除尘改造,西安、咸阳两市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氮氧化物及烟尘特别排放限制,关中其他地区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氮氧化物和烟尘特别排放限制,鼓励关中地区大中型电厂实施烟气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提高全省44条已实施脱硝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运行水平,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旁路全部封堵。加快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2014年完成13.45万辆淘汰任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省关中、陕北地区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工作,完成31个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00 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负责)

(八)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应用。依托大企业集团,实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加快节能环保低碳技术产业化进程。在节能方面,重点开发应用高效清洁燃料、工业余热利用、高效电机研发、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利用等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育扶持节能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在环保方面,重点开发应用流域污染控制技术、饮用水源地安全技术、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技术。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重点开发应用火电脱硫工艺的独立设计、调试、运行技术,脱硫副产物再利用技术以及脱硝技术。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

(九)加强节能减排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已下达计划的中省财政奖励补助项目要加强跟踪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尽快达产增效。对不能完工的项目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对骗取、套取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项目要重点进行查处和纠正。(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

三、强化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十)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加强对万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低碳管理,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能源管控制中心建设,实行重点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碳排放核查及定额工作。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

(十一)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按照省政府《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行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实现城镇20%的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2400万平方米以上。(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实施绿色交通工程。建立全省交通运输网络信息化平台,推进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建设,组织开展运输企业实施甩挂运输试点,抓好西安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推广使用燃气、电动及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支持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

(十三)抓紧绿色公共机构建设。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实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抓好第二批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推进商业领域“百城千店”示范工程建设和绿色饭店创建活动。支持军队实施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建设一批省级“节能型机关、学校和商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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