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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

2015-02-02 17:1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农村水电水电站水电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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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

(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七)自主评定结果。

第四章外部评审

第十四条农村水电企事业单位完成自评,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评审机构进行外部评审。

第十五条外部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工作会议,明确评审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

(二)听取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自评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看、查证、质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反馈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外部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被评审单位整改时间),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评审情况、得分情况、评审打分表(作为附件);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推荐性评审意见;

(六)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不少于5人(一般不多于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指定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

评审机构、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五章审定评级

第十九条完成外部评审工作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审定评级申请。

第二十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核和审定,应提交下列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

(一)申请表;

(二)自评报告;

(三)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核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营业执照、申请表、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

(三)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符合规范;

(五)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六)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八)申请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对申请单位、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与实际情况、有关要求不符时,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组织单位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5、6);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核查处理。

未达到申请等级和不达标的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工作应于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水电站名单应在公告的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定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原审定单位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六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分一、二、三级3个等级,其中一级的评审机构由水利部认定并公布,二、三级评审机构由广东省水利厅依法确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认定并公布。

一级评审机构可开展一、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二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三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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