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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

2015-02-02 17:1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农村水电水电站水电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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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承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机构应为全省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检测部门、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公司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

(三)具有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其中水工、金属结构、机电各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

第二十九条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审技术人员应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条件。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单位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一条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应适时将评审机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审定情况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经审定不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审定。

第三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三十四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三级重新申请评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电站在运行有效期内,遭遇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重新申报评级。

第三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核实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利部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农村水电站已在电力部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并定为三级及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但不做定级。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1日。

附件(1.广东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申请表;5.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6.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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