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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评、验收14个电力项目:火电11个 水电3个(附批文)

2015-02-13 13: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火电项目电力项目环评验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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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关于黄河炳灵(寺沟峡)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黄河炳灵(寺沟峡)水电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甘电炳司发〔2014〕79号)及附送的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未落实到位,2014年5月我部以环验函〔2014〕33号文未予批准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后,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2014年11月19日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工程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与积石山县交界处,坝址在甘肃省境内,库区淹没涉及甘肃和青海两省,属黄河干流上游龙羊峡—青铜峡河段梯级开发规划的第13个梯级电站。工程主要任务为发电。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枢纽工程包括河床式厂房、厂内泄洪表孔、泄洪底孔、排沙孔及左右岸混凝土副坝等建筑物。水库正常蓄水位1748米,死水位1746米,总库容4794万立方米,调节库容992万立方米,水库具有日调节能力。电站安装5台48万千瓦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40兆瓦,多年平均发电量9.74亿千瓦时。工程实际总投资19.77亿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4546.2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3%。

2004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4﹞596号)。工程于2005年3月开工建设,2009年6月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发电。2009年12月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以甘环便开字第〔2009〕107号同意工程试运行;2014年3月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青环函〔2014〕94号同意工程试运行。

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枢纽泄洪排沙建筑物右岸泄水底孔由原两孔5.0米×8.5米变为单孔8.0×8.0米,排沙孔位置由2#、3#、4#机组坝段左侧边墩变为1#、3#、4#机组坝段左边墩,孔口尺寸均由2.5米×3.0米变为2.5米×5.0米。

(二)增殖放流站建设地点由库尾金田村变更至关家川沟弃渣场。

(三)取消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生活垃圾由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运至永靖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四)取消了塔坪弃渣场和刘家峡转运站,冰沟倒运场和关家川倒运场前期作为倒运场,后期作为弃渣场,未单独设置倒运场。

(五)环评阶段库区淹没涉及青海省4个村1785人、甘肃省8个村820人。实际建设中对库尾采取了堤体防护、防浸垫地、排水工程等防护措施,仅涉及青海省境内1户临时住所搬迁。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鱼类增殖放流站于2011年底建成,并于2012年4月正式投入运行,2012年10月、2013年11月、2014年10月建设单位先后三次在坝前进行了增殖放流,共计43.0万尾,放流鱼种以黄河裸裂尻鱼、黄河高原鳅为主。在鱼类增殖站建成前,委托甘肃省渔业技术推广总站的试验基地进行鱼苗孵化,分别于2008年10月21日、2009年9月25、2010年11月16日、2011年10月26日和2012年10月19日先后在黄河炳灵水电站上游河道开展了5次鱼类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投放各类鱼苗50多万尾。

(二)对冰沟倒运场、沙石料加工弃渣场原有坡面进行了削坡处理,采取了浆砌石和铅丝笼相结合的挡砌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对临时占地进行了平整覆土,并采取绿化等措施。

(三)塔坪村电站建设管理区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收集池,由塔坪村委会组织定期进行清运用作农田浇灌。厂坝区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由塔坪村委会组织清运用作农田浇灌。

(四)已将塔坪管理站燃煤小锅炉拆除,工程弃渣全部进入冰沟弃渣场和关家川沟弃渣场。与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炳灵水电站库区清污及垃圾处理承包协议》,委托其将水电站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库区漂浮物垃圾统一运至永靖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五)工程编制了《甘肃电投炳灵水电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炳灵水电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在甘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编制的《黄河炳灵(寺沟峡)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建设单位委托甘肃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于2008年及2014年对水电站库区水生生物及鱼类放流情况进行了监测,放流前2008年土著鱼类捕获到2种,放流后2014年捕获到土著鱼类5种。

(二)对工程临时占地及料场、渣场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后,工程扰动土地整治率达到97.2%,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8%,水土流失总治理度为95.1%。

(三)试运行期库区及坝下地表水水质除总氮外,其余监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GB3838-2002)Ⅲ类标准,总氮最大超标3.3倍,本项目无生产、生活废水排放,超标原因主要为农业面源污染所致。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快土著鱼类增殖繁育技术研究,对鱼类增殖放流效果开展长期监测;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库区周边面源污染控制,定期开展库区水质监测,防止库区出现富营养化;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海东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临夏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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