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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意见:落实鼓励火电等上网价格政策(全文)

2015-03-10 14: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热电联产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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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做好向上争取工作,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投入力度。支持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以试点方式逐步推行。鼓励企业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增加农村电网改造资本金投入,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实现城乡节能环保事业同步发展。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二)扩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探索保险资金以投贷组合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广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收费权、股权、排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加强银政企合作,逐步把企业新建项目的能评、环评及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奖励等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简化节能环保项目审批手续。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备案,一律在所在地办理;在已批准的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对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引进的省内急需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项目,简化环评程序,重点加强日常监管。

(四)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分别超过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按照规定给予优惠;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完善价格、税费等经济手段。落实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背压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价格政策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除尘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执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和电动汽车相关用电价格。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设立城市综合试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加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经济政策,促进污泥无害化处置。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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