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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业绩】节能风电2014年业绩报告(全文)

2015-03-18 13:52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业绩节能风电风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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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风险

(1)利率风险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借款利息支出分别为 38,689.71 万元、39,195.93 万元和43,529.70 万元(包括已资本化利息支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银行借款余额总计715,648.01 万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贷款利率上升 100 个基点将会导致公司的净利润分别减少 4,876.14 万元、4,762.54 万元和 5,361.18 万元。如果未来利率水平大幅上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目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司及下属部分子公司享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为 4,571.89 万元、7,048.84 万元和 4,774.99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0.55%、25.16%和 19.04%。如果未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动,公司所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出现调整或取消,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 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董事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持有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0.81%的股权,对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账面价值为 12,112,800.00 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对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故本期末减少长期股权投资 12,112,800.00 元,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112,800.00 元,同时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减少期初长期股权投资 12,112,800.00 元,增加期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112,800.00 元,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会计准则的变动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 董事会对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优先方式。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7)分红规划: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公司分红回报规划。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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