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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与新环保法“打架”
环保法律体系的基础,在经过修改以后,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环评法却并没有跟上环保法修改的步伐。这导致两部法律在某些问题上“打架”。
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合伙人吴青今年两会提出的议案关注的就是环评法与新环保法的冲突,以及环评法的修改。
吴青在议案中提出,由于新环保法增设了“政策环评”制度,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仅局限于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方面,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二者在环评范围问题上产生了明显冲突。
此外,环评法与新环保法在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上也打起了架。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这)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吴青在议案中写到。
吴青还表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信息是否全文披露,是两部法律的另一个冲突点。新环保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报告前应举行听证会等,对审批机关是否应公开环评报告全文并无规定。因此,环评法在环评报告公开方面缺乏与环保法对接的条文。
吴青认为,在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环保主管部门更加注重事后监管,轻事前审批,除重特大项目环评前置外,均改为并联办理。另外,环保部也正在把环保审批权下放到下级环保部门。面临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趋势,环评制度和环评法也亟需调整、修改,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环评法该怎么修改
环评法的修改和调整已成共识,但是,环评法究竟应该怎么改?
曹明德认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评工作,而不是由主管他们的环保部门来批准报告和审批环评。“应该把环评审批权交给大众,而不是各级环保部门。”曹明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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