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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5-03-19 11:00来源:中国政府网关键词:电力项目项目审批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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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接住管好

通过合理划分管理权限、部门主动协同放权和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承接能力,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一)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要将基层政府承接能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

(二)部门主动协同放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事项取消或下放后,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海洋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尽快做到同步下放。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相关部门要采取委托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提升基层承接能力。有关部门要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投资项目不同类别,明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海洋环评)审批、用地(用海)审批、取水许可、施工许可等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合理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突出监管重点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一)开工建设环节。在项目开工前,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规定,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二)竣工投产环节。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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