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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03-20 15: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审批火电项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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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辽政发〔20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权限,履行同级政府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职能,其中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大连市政府享有省级核准权限。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相关部门的监管重心要与核准权限同步下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上报程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上报程序。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相应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上报程序。本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一律不得下放。

七、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项目主体的投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备案管理的项目进行变相审批或核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专门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和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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