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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鼓励冷热电三联供 促进风电项目规范发展(全文)

2015-03-30 09: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风电生物质发电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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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对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的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5)加强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补贴。根据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的数量,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6)加强对沼气工程后期维护费用的补贴。对沼气工程,按照其后期年维护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2.税收政策。

(1)制定完善我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激励制度,重点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冷热电三联供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及服务企业。

(2)对企业为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规定加计扣除。

3.节能政策。

(1)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按照规定不计入该行政区域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控制指标。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可根据其发电规模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碳指标)进行交易。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对企业业主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

(2)结合我市实际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制定《杭州市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购目录》,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应用。

(3)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使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4.金融政策。

(1)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优势企业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政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资基金。

(2)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参与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扶持从事可再生能源研发、服务和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科技初创型企业。

七、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及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调查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组织编制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建立完善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机制。

(二)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

(三)市农村能源办及各区、县(市)农村能源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划。

(四)市建委及各区、县(市)建设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市林水局及各区、县(市)水利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水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水能开发利用规划。

(六)市城管委及各区、县(市)城管部门依法履行城、乡垃圾焚烧发电及沼气发电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市经信委及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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