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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冲击波】电力行业参与期货交易需防风险

2015-04-15 10:46来源:中国电力报作者:刘光林 李梁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王仲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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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于近日发布。业内专家学者及企业人员就探索开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售电主体准入和退出、建立电力交易机构等问题,谈了对“新电改”的认识及看法,并就如何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积极建言献策。

参与期货交易当预防投机行为

新电改方案在完善跨区跨省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方面提出,“待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电力期货交易”。对此,北京交通大学电气学院教授周渝慧认为,随着电力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市场中肯定会出现投资和投机行为并存的局面。市场主体要开展期货交易,自身必须拥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和抗风险工具,不要指望政府出面援手。投资方为了抵御投机行为带来的市场风险、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往往会为自身增加一份保险,一般会选择“套期保值”的运作方式。当然,做期货交易还需要专业化的运作,比如,在华尔街从事能源期货交易的人基本上属于金融领域的专业群体。

准入和退出适用于所有售电商

关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注册成为售电商的问题,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袁家海认为:“传统供电企业是所有用户的保底电力供应商。

新电改方案落实后,地市级供电公司的主要职能有两个,一个是作为地区配电商,另一个是作为售电商。而作为电力零售商,应该会有多种可能的模式,包括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而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所有售电商都是平等适用的。”清华大学教授王仲鸿则觉得,只要取消售电价格垄断,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就能得到最优的结果。制定售电商准入、退出规则应该由政府来主导。

交易机构应确保交易公平

新电改方案提及,建立并规范运行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对此,袁家海认为,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会首先出现在省一级,然后再根据区域电力市场进展情况构建区域电力交易机构。问题关键是,只有交易机构相对独立,才能保障交易公平。“与证券交易机构类似,电力交易机构也应在新的电力监管框架中运行,接受监管。”至于未来如何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周渝慧认为,电力交易机构除了遵循“三公”原则以外,更应该引入竞争,给交易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哪家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更公平、信息更透明、平台更完善,就选择哪一家。此外,还要引入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

王仲鸿则认为,交易机构能不能规范运作,关键是看该机构能不能真正独立、能不能按规律办事。

原标题:【电改冲击波】电力行业参与期货交易需防风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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