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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当立则立

2015-04-30 15:06来源:能源评论作者:龚峋关键词:能源法电监会能源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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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体系中,最受瞩目和期待的无疑是至今尚未出台的能源行业基本法——《能源法》。近几年来,每年两会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出台《能源法》的议案提案,能源行业要求立法的呼声也一直未中断。

自10年前我国启动《能源法》立法工作以来,中国能源的内外部形势出现了诸多新变化,也遇到了新问题,今天能源行业对《能源法》有了新诉求,《能源法》也将迎来出台的大好时机。

新契机:经济新常态倒逼转型

近年来,我国能源工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旺盛,供应能力明显提高,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能源生产大国和第一能源消费大国。近十年来,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大幅增加,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几乎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2014年,非化石能源装机约占总装机的 32.65%。

同时,“新常态”也悄然成为宏观经济的新背景,其内涵大致包含经济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发展、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增长方式转向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面临更多挑战等几方面。对能源行业而言,需求增长将明显放缓,生态环境约束将进一步增强,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持续推进将会是我国能源发展的“新常态”。如何进一步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要求,推动能源行业深层次结构调整,实现能源工业从体量的飞速发展到质量的有效提升,完成量变到质变的华丽转身,这是当初《能源法》起草工作启动时不曾遇到的问题。当下,恐怕需要《能源法》的出台来进行解答。

新规则:市场要起决定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过去的“基础性”作用,到现在的“决定性”作用,体现了中央对市场化改革的坚定决心。对于能源行业来说,这标志着能源将回归其商品属性,由资源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这意味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职能定位,减少对能源领域的干预,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幅度减少能源审批事项,从过去的以批代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在此前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就能源市场化问题设专章规定,而是采取了根据相关问题在不同章节进行规范的办法。除了在总则中开宗明义规定“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外,其他章共有十几个法条涉及能源市场制度,包括:多元化投资产权、能源资源产权、市场准入、市场培育和规范、价格放开与管制、公平竞争、管网设施开放、节能市场机制等。根据三中全会的新提法,《能源法》除了要把总则中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外,还有更大的空间对能源市场化问题着墨。

新机构:政监合一,矛盾缓和

能源管理一直是世界各国能源立法的核心内容,能源行业的基础性、战略性和高度统筹性要求在国家层面强化能源管理,统一规划和部署。我国能源行业的管理职能比较分散,各项职能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监会、安监总局、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行使。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各部门的行政职能需要法律确定,但实际工作中很难通过立法明确划分各部门职责。能源管理体制已成为推进能源立法面临的主要难题。《能源法》立法进程较为缓慢也与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重叠、相互扯皮有关。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国家能源局与原国家电监会合并,组建成立新的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告别了“政监分离”的状态,实现了“政监合一”,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管理职能的集中度。这也为《能源法》的加快推动出台去除了一些障碍。

新机遇:依法治国呼唤能源法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于能源立法工作无疑是一大利好。

2015年3月15日,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法》在此时推动出台,借助《立法法》的程序保障,能够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为能源行业实现“能源法治”打下良好的基础。当下推动出台《能源法》,总体上,要通过制定《能源法》,达到保障能源供给,促进能源开发,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规范能源利用,加强能源合作的目的。

原标题:《能源法》:当立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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