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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舆情:《电力法》首次修订 舆论期待售电放开

2015-05-26 08:40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韩继园关键词:售电主体电力法售电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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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舆情综述

电力法》修改破题舆论期待后续跟进

延伸阅读:

新电改激发各地注册售电公司 国企年底有望获得首批牌照

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决定,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本次修法是《电力法》颁布二十年来首次修改。

舆论普遍认为此次《电力法》的修改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精神,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期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也均是在此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以后,企业经营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项改革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从对电力行业的影响方面看,舆论认为,此次修改使售电主体入市门槛降低,为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打下法理基础,同时也推测,《电力法》后续修法仍有很大空间。

《电力法》修改迟延舆论呼声疾

现行《电力法》在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上世纪颁发的《电力法》,诸多条款已经与能源行业发展需要、能源改革的方向矛盾。

《电力法》修改的呼声已久,今年的两会上,仍有多位代表、委员表达了这一呼吁。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禹民直言,因为法律不能得到修订,“这些年,在我们手里出来的改革方案都是违法的。但法律修订又非常纠结,《电力法》修改已经第八稿。” 电力体制改革推崇电力市场化,“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与电改思路相悖。言外之意,如果法律不修改,改革实际上等同于违法。

对于《电力法》修改难产问题,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电力法》全面修订之前,各方还可以进行博弈,毕竟电力改革涉及利益很大、范围很广,一旦《电力法》修订完成,很多东西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必须要遵守,能够博弈的空间就非常小了,这也是《电力法》修订迟迟不能取得突破的原因。中电联副秘书长沈维春表示,除了一些体制机制的问题外,《电力法》修订主体不断变化也是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从最早的电力部,到之后国家电力公司,再到电监会,最后是能源局,由于不停地变换主体,很难有一个统一的修订思路,也导致进展一直不理想。一位专家坦言:“表面看来是修改《电力法》,实际仍是电力改革问题。电改方向不明,《电力法》也基本确定不下来。”

原标题:《电力法》首次修订 舆论期待后续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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