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评论正文

【评论】油改将全产业链放开 电改呢?

2015-06-02 14:0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李兆清关键词:配电售电电力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相比于油改,而电改却显得让人低迷,并没有超出之前市场普遍预期的范围。例如,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允许现有的独立配售电企业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缴纳输电费用后,自主向用户售电”的文字,在9号文中悄然消失。在放开增量配电的态度上,征求意见稿的“积极”已经变为9号文第16条的“逐步”。

征求意见稿的“投资经营”变为9号文第16条按照“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投资”,意味着配电放开的重点最终落在了吸引投资而非真正运营,而电网企业极大可能性将以种种理由维持对配电网的“统一经营管理”。

实际上对电网企业“输+配+售”的大垄断暗开后门、不再强调强制退出。这无疑是9号文中没有交代清楚的重大疑问之一,在下一步有关配套方案中应该给予明确,还地方供电企业一个公平。

征求意见稿中的强调改革电网财务核算、实施有效“监管”限制其干扰市场,变为9号文第16条——“促进配网建设发展”即缺钱时可以利用社会投资,所谓“提高配网运营效率”,其实就是外来投资者无能力自主投资自主运营、只能配合从属于电网企业。

9号文对独立售电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电力采购、电力批发、电力转零售、涉电服务、涉电金融等领域都作出了主体行为的规定,但如果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其营利空间其实是相当有限的。

在9号文第4条,对可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它们真正拥有实物资产、从事物理性业务——的准入资质已经进行了硬性要求,已经体现了技术、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那么,对独立售电企业的要求还有什么必要?

按上述理论与政策所培育的独立售电主体,既没有电网实物资产,又不提供物理性服务、无特别技术要求、甚至可以没有经营场所,所谓“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的售电主体条件”又在哪里来落实来体现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电力法》的修改,只是删去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纵观整部《电力法》,不难看出其对此次电力体制改革并无实质性推动作用。现行《电力法》不符合改革精神之处有若干,难道就只改这一点点?

通过上述详细研读对比文件条文可以发现,配电、售电环节实际的市场开放空间将非常小,投资者只能从属、配合于电网企业,而很难独立运营和自我发展。

尤其是电网企业,虽然经历了几轮改革,事实上,主辅分离至今仍没有彻底完成,更遑论输配分离了。带着这样一堆瓶瓶罐罐,能不能厘清成本,制定公正合理的收益率和价格?如果不能从外部彻底剥离,能不能从内部建立防火墙,监管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至于售电侧改革,发电企业中,有的已经流露出浓厚兴趣,但是售电牌照及相关细则却迟迟没有答案。

(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 李兆清 )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