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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能源宪章合作迎来新机遇 掌握话语权

2015-06-09 09:43来源:中电新闻网作者:张文关键词:努尔·白克力能源宪章一带一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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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明确了ICSID及ICSID附加便利规则、斯仲UNCITRAL仲裁规则下的独任仲裁院或临时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等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赋予了外国投资人向东道国政府提起仲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在一国投资的外商受到所在国政府的不公正对待而发生权益受损时,外商可通过条约规定的仲裁途径,向该国政府提起仲裁。目前,该条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从事国际能源投资活动的投资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能源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投资领域,在除中国之外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均已加入国际宪章组织的背景下,当前,深化与能源宪章的进一步合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带一路’战略从倡议落实到行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建立有约束力的法律协定至关重要。”张利宾认为,中国可以利用成熟的、运转良好的《能源宪章条约》,降低谈判一个新条约的成本,“在条约现有的法律约束框架下,为促进中国国际能源投资贸易给予法律保护,何乐而不为呢?”张利宾表示,《能源宪章条约》是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最有效的法律保护,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倒逼能源改革加快能源法制进程

对中国来说,参与国际能源治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少学者已发出在签署新的《国际能源宪章宣言》的基础上,中国应积极加入国际能源宪章组织的建议。

但由于《能源宪章条约》具有国际多边性,这意味着,中国一旦加入能源宪章组织后,该条约既可以为中国企业在海外能源投资、过境提供保护,但也可能被在华投资的外国公司用来对中国政府提起仲裁。

面对这样一把双刃剑,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正在推动能源革命,改革和完善能源法律制度,加强能源监管,既是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能源革命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极有可能因法律政策的变革而对外国投资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争议在所难免。

原标题:中国与能源宪章合作迎来新机遇 掌握话语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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