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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走出去”:“窝里斗”还是“齐步走”?

2015-06-12 10:41来源:能源评论作者:王伟 隆卓关键词:核电企业一带一路核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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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专业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团队。核电“走出去”必然涉及核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工程管理。如果团队水平不高,则存在工程超期风险,这涉及经济的损失,同时影响整个“中国制造”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法律素质。与国内不同,有专门的法律班子全程参与国外的商务谈判,并负责项目事故中的纠纷处理。且国外法律制度严格——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如果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准备不够充分,法律素质低下,则在责任索赔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第六,技术转让能力。许多国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要求进行技术转让,并寻求电厂建成后的运行服务和技术培训,其中可能涉及设计层面和技术层面。而帮助业主进行融资,解决其资金问题,也可能成为项目承办企业的“分内之事”。

最后,要熟悉掌握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核安全、环境、劳工等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在出口之前要对当地法律法规有足够的了解,否则一旦工程标准与其本土标准存在不符,问题的化解将困难重重。

念好“合”字诀

《能源评论》:核电出口涉及整个行业,各个企业皆有机会参与,即使哪家公司成为主导力量,也无法协调整个行业。对此,政府与职能部门应扮演怎样的角色?

赵成昆:不同企业之间采取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去争取某个核电项目是国际上一种惯常做法。国际上核电出口成功的企业,如西屋公司、阿海珐、三菱,乃至俄罗斯其作法皆大体如此。

而在核电“走出去”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核电出口的战略问题,也要重视具体的战术问题。我国有几大核电企业集团和众多核电设备制造大型企业,他们都具备不同程度的出口能力。而国内战线的不统一会为中国核电制造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一种政府主导的有效机制,以便统筹安排,避免同室操戈。政府应该发挥职能的地方,在于成立一个国家核电出口协调委员会这样的协调机构。

《能源评论》:如何促使核电企业形成合力“造船出海”?对于“窝里斗”和“海外掐架”有哪些预防措施?

赵成昆:这种企业间的竞争因时、因地而异。假如政府能够正确引导,使各企业产品联合,立场一致,就能化解争端;但如果政府不能发挥作用,企业间盲目竞争,就会形成压低利润,以价取胜的恶性循环。因此,国家必须出台一套出口方面的有效机制来统筹协调。可以在国家范围内建设一个集团供应链,同时满足国家安全要求和企业发展要求。

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福岛核事故之后便联合中核、中广核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力促在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形成国内合力。之后,进一步促进中核和中广核的联合力度,以化解竞争矛盾。目前我国“合力出海”只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背后还有组织、协调等工作未展开,还有许多工作有待完善。

原标题:“窝里斗”还是“齐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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