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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

2015-07-02 09: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锅炉燃煤发电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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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改造的锅炉,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改造后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文件、能效测试报告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须提供环保部门验收监测报告等)。依法不需办理特种设备登记的,只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实施污染治理的锅炉,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结报告、绩效考评报告、财务结算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图和照片,以及治理后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4. 实施改造的集中供热锅炉或进入集中供热网络的锅炉,除上述淘汰或改造锅炉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集中供热合同及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除《申请表》外,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 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核实和资金拨付:

(一)资金申请。

完成高污染锅炉整治工作的企业可登录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网上办事”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申请表》,或者到市环保局或各区政府指定部门的行政服务窗口(具体地址见附件2)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市管企业将《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市环保局提交,区管企业将《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向辖管区政府指定部门提交。

(二)核实和资金拨付。

1. 市环保局组织对市管企业锅炉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会同市质监局对企业申请资料信息进行核实。其中,市质监局审查锅炉注销、变更和能效指标情况。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环保局按照奖励标准核算奖励资金,在网站上公示7天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完成核实锅炉的奖励资金申请表送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核定的奖励金额将省、市两级财政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对不符合资金奖励条件的,市环保局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 各区参照市管企业奖励资金审批流程组织对区管企业申请资料信息进行核实,并对锅炉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各区按照奖励标准核算奖励资金,在网站上公示7天后,按核定的金额将省、区两级财政资金划拨至企业。对不符合资金奖励条件的,各区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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