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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

2015-07-02 09: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锅炉燃煤发电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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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高污染燃料、清洁能源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归类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泥、粉煤、煤矸石、水煤浆、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重柴油、油页岩、生活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未经加工成型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稻壳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固硫蜂窝型煤、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二)清洁能源包括: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1.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 运动粘度不大于每秒20平方毫米(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省的标准中对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2.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省的标准中对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燃料,当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且一氧化碳排放浓度≤200 mg/m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和二噁英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奖励资金清算完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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