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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丹麦有望全部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供热

2015-07-08 09:0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风电供暖风力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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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通过高效节能的热电联产装置产生的热量或使用工厂(如炼钢厂)产生的废热,上述优势则更加明显。

评估区域供暖的可行性时,要考虑到一定年限。从“生命周期”角度看,在许多情况下区域供暖是最可行的,当然这取决于特定地区的供热需求和供热需求的集中度。

虽然前期的基础设施投入较大,但因为此举能够降低后期每年的运营成本,所以若干年后即可将成本收回。高质量的区域供暖设备也是如此,虽然比起劣质设备一次性支付费用较高,但因为维护费用较低,所以成本往往也是可以收回的。

从技术层面考虑,区域供暖系统的使用年限通常可达40年到50年。

未来所承担的角色

丹麦区域供暖系统有望在未来实现两大目标:2020年,风力发电将占全国供电量的50%;2035年,全部使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和供热。

实现第一个目标所带来的挑战在于平衡风力发电在整个发电系统中的比例。如果把大量风力发电并入系统中,某些情况下,风力发电仅能满足很小部分的用电需求,而其他一些时候它的发电量却能满足大部分甚至超过用电需求。

使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可以提高区域供暖和热电联产系统的灵活性,并整合风力发电。这包括蓄热、电热锅炉和热泵、风轮机旁路。

蓄热技术已经在丹麦得以广泛应用。系统中风力发电量较大时,该技术可以在减少热电联产电力产量的同时进行供暖。

区域供暖热源厂可以通过电热锅炉和热泵来用电产热(替代发电)。

通过风轮机利用风轮机旁路,热电联产电厂可以在系统发电量过多时停止发电而只产热,其效率等同于仅用于供暖的锅炉。在整合风力发电的问题上,区域供暖/热电联产系统的灵活性至关重要。

第二个目标涉及可再生能源,要实现该目标就需要在2035年前将所有发电产热所用的燃料转换成可再生能源。区域供暖在这方面大有优势,因为它可灵活使用各种燃料。

项目的审批

丹麦《供热法案》中给出了区域供热相关的法律要求,规定了供热部门和当地政府(即市政府)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参与制订供热规划,确定能源基础设施,以及可以优先使用的资源。该项法律及其立法指南由丹麦气候、能源和建筑部以及丹麦能源署共同制定,但法律和政策的实施由当地市政府负责。

丹麦在供热监管方面的做法,使得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即由地方决策部门全权负责当地供热系统的设计,但必须符合中央政府制订的政策,遵守国家级技术框架。这样做确保了所有区域供热项目符合供热产业发展的国家总体目标,但同时某个具体供热项目的评估和决策由地方管理部门决定,因为地方政府更加了解本地城市发展、供热需求以及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等详细信息。

1979年丹麦通过了首部《供热法案》,其主要原则有:地方政府/市政部门负责新建供热项目的审批;地方政府/市政部门必须保证按照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选择项目;尽可能通过热电联产方式实现供热;必须按照“真实成本”为消费者提供联合供热价格,这意味着供热价格不得高于也不得低于实际的热力生产成本。

原标题:取经丹麦高效节能的区域供暖和热电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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