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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批复5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5-07-08 09: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热电联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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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81号

江苏大吉环保能源滨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129号)及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滨环管预〔2015〕01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2台4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2台33.6吨/小时余热锅炉,1台装机容量为15兆瓦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主体工程及垃圾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等公辅工程。

二、同意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保管理等应优于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三)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SNCR脱氮+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2座焚烧炉烟气经1座高80米三管集束排气筒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垃圾渗滤液及其它高浓度生产废水应在厂内采用“预处理+ UASB厌氧反应器+ MBR生化处理+ NF纳滤膜+ RO反渗透”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一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厂区不得另设废水外排口。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螯合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送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厂内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污水处理污泥及生活垃圾应在厂内焚烧处理。

(八)你公司应与滨海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

(九)项目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该范围内现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对炉内燃烧温度、一氧化碳、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清下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四)项目外围配套工程(输变电设施等)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十五)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通过省排污权交易平台申购相关指标平衡,在交易完成前不得投入试运行,并作为本项目试运行的前置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75.73吨、氮氧化物≤241.32吨、颗粒物≤15.33吨、氯化氢≤24.32吨、氟化氢≤1.216吨、一氧化碳≤60.8吨、汞及其化合物≤0.0608吨、镉及其化合物≤0.0608吨、铅及其化合物≤1.216吨,二噁英≤0.1216gTEQ/a。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和滨海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行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滨海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滨海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7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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