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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

2015-07-09 07:4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火力发电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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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外,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通航段)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项目外,其他跨长江、淮河公路项目和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市航道工程和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除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外,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铁矿开发、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原标题: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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