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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奖励政策(全文)

2015-07-29 11: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力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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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价格和标准体系

(十五)科学确定收费价格。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启动条件和程序。按照逐步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适时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形成防治污染和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倒逼机制。

(十六)严格污染治理标准。发挥环保标准引领污染治理的先导作用,在落实国家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排放强度,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制定更为严格的差异化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水污染物、施工扬尘污染、汽车尾气、餐饮油烟排放、油污泥无害化处理地方标准,努力提升污染排放控制水平。

八、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十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不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治理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效的可依法关停取缔。对采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的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最严厉标准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加强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十八)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综合环境质量监管模式,在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控等领域率先实现第三方运营维护,逐步完善自动连续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责任机制。加强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使用,建立我省环境质量大数据中心。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十九)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将第三方治理企业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其信用状况与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招投标管理、投融资服务等挂钩。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探索针对第三方治理企业建立单独评价指标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

(二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对环境公用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禁止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

(二十一)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对于第三方参与治理的公用环境类项目,要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限制项目经营者随意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

九、加强政策引导

(二十二)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将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支持范围,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补贴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奖励政策。

(二十三)推进审批便利。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推行联合审查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步伐。

十、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选择一批市、区、县,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选择一批省内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作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进行第三方集中治理试点;选择一批省属大型国有煤电、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开展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积极与国家衔接,争取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改革试点在我省开展。

(二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工作职能,推进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好国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省环境保护厅要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建立环保企业黑名单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深化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积极推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的社会化运营和建设。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要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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