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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全文)

2015-08-06 10:22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光电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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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五)培育农业、粮食安全保障和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为依托,鼓励和支持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建设和管理。允许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对财政补助形成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鼓励采取政府引导、农业用水合作组织主导、合作组织成员自主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创新股权经营,盘活资产股权,使持股成员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获得更大收益。创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投融资方式,积极落实国家相应优惠政策和投资补助,依托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企业投资建仓。通过财政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农业节水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大型灌区建设等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社会资本依据相关规划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依法持有相关工程产权证,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依法享受税收、电价、办证、收费等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具备一定市场条件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探索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管理。(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探索开展新增合理用水需求水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重大节水工程、重大引水工程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水利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八)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创新节水奖补、产权改革等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确保项目合理盈利水平,增强吸引社会投资的能力。放开供方与终端用水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水利工程。对于公益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执行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安排财政资金对运营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合理补偿。(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负责)

三、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行市场化

(九)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有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营运事业单位转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投资、建设、运营与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打破以单一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推广规模化经营。允许社会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的乡镇和村级供水、供气、排涝、综合管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加快全省城市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辐射农村的步伐,缩小城乡市政基础设施水平差距,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十)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逐步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完善市政基础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和运营服务标准,推动社会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获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健全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金融激励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继续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建设城镇供排水、燃气、排涝、综合管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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