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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5-08-17 09: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电力项目环评能源项目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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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广西近期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是详情: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8月11日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

邮编:530022

电子邮箱:gxhbjjdc@163.com

电话(传真):0771-530156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纳入环评审批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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