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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5-08-17 09: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电力项目环评能源项目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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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下放。

(一)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

(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四)能源开发、金属冶炼、煤矿和金属矿采选、水泥熟料、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石化、船舶、制浆造纸、淀粉、酿造、电石、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涉及自然保护区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附件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或扩建的,包括新建、扩建。其中,新建项目包括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扩建项目包括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条 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办法附件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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