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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售电市场化离我们还有多远

2015-08-19 08:20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售电市场输配电价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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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来看,电网公司在售电市场开展售电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离模式”;二是“兼营模式”。所谓“分离模式”是指将竞争性售电业务从电网公司完全分离出去,在售电侧仅保留电网公司的“兜底”售电职能。这种模式下,将社会资本引入售电市场中,理论上即可实现售电市场的竞争,因为从电网公司分离而出的售电企业没有电网资产,不具备原有的垄断优势,其功能与其他新进售电公司相同。而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被剥离,只负责“兜底”售电,完全回归公共事业单位属性。这一模式在2010年之前的新西兰电力市场得到了实践。“兼营模式”主要是指售电侧改革过程中,保留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同时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实现同一平台上的竞争。这种模式下,由于电网企业同时被赋予了公共事业单位属性(负责输电和“兜底”售电)和市场化企业属性(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双重属性,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但是,这种模式下,电网企业可以在市场建设初期发挥他们在管理经验、客户服务和技术研发等方面优势,树立标杆,从而带动市场新进售电公司降本增效,增强市场活力。事实上,国外多数进行了售电侧改革的国家,都允许电网企业参与,它们通过完善的监管机制来抑制不公平竞争,如英国、法国等。

上述两种模式各有所长。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看,第一种“分离模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电能交易多元化交易市场的形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售电侧放开的初期,由于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市场标准未能统一,国有发电企业等影响力较大的主体进入后,形成发售一体化,很可能形成区域市场的寡头,从而阻碍其他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严重影响市场效率。二是根据梯诺尔的研究成果,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体系不完善等情况下,有力的市场主体容易形成“共谋垄断”,从而导致终端电价上升、市场运营效率降低,不仅违背了改革初衷,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就当前阶段来说,上述问题在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是非常现实的,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而第二种“兼营模式”最大的不足在于电网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但在改革初期,这种模式的优势也比较明显。电网企业组建的市场化售电公司参与竞争,可以为其他售电公司在服务质量、规范经营、信誉保证、公益责任等方面树立标杆,激励市场主体不断创新、优化服务内容,改进用户服务体验,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起到类似“鲶鱼效应”的作用。不过,这一模式开展还需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单独核定的输配电价,二是交易机构相对独立,三是电网公平开放,四是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不公平竞争问题,国外一般都是强化监管来解决,这也是下面我们将重点说明的。

鉴此,由于目前我国售电侧改革还刚刚起步,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电网公司在售电市场中宜考虑采用“兼营模式”,即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下,在政府允许下可公平参与售电市场竞争。待售电市场逐步完善后,视情况过渡到“分离模式”。

3、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比较完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它们有一套相对健全的监管体系。竞争与监管并不矛盾,促进竞争并不等于放松监管。引入竞争是电力改革基本取向,而监管是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竞争效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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