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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环资司就《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08-25 08: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效管理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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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产品出厂或进口前完成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其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若已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

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的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依法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结果。

第十七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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