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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纳入减排责任书的燃煤机组2015年底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全文)

2015-08-26 09: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节能减排新能源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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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过快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暂停核准或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清理违规在建或建成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万吨、炼钢135万吨、铁合金0.2万吨、水泥熟料160万吨、造纸0.4万吨、平板玻璃130万重量箱、火电机组20万千瓦,在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

4.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地热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加强与中石化战略合作,建成2—3个地热资源(中深层)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气化吉林”工程,推进沈哈天然气管道、四平 —白山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力争2014年底全部建成通气;积极推进梅河口—桦甸等天然气管道项目前期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尽快启动建设;加快长春储气库和双坨子储气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老井口封堵施工。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制定煤炭质量标准,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以高突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为重点,加快桦甸丰泰公司750千瓦瓦斯发电等项目建设。到2015年,抽采瓦斯1.98亿立方米,利用70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到47%。采取集中供热、清洁煤、煤炭替代等措施,逐步改变煤炭散烧问题,减少环境污染。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发展生物质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2号),推进生物质高端化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化工产业,实施秸秆制糖基础原料工程、百万吨聚乳酸产业延伸工程等十大工程,重点推进长春大成20万吨秸秆糖等20个重点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

5.强化能评环评用地等约束作用。依法严格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将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项目,坚决不予能评、环评审批,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二)坚持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降碳。

1.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强百户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在钢铁、石化、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推行能效“对标”。完善调度监控预警机制,加快建设通化钢铁、四平昊华能源管控中心。推动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创建工作,将长春经开区、吉林化工循环经济园区和延吉高新区建成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到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责任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重点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全省地级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及延吉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县级以上城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必须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到201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暖房子”工程,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建设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70万平方米,建立1—3个区域性住宅产业化基地。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3—5家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骨干企业,试点项目单体装配率达到30%以上。(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强力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国联网工程,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联网。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推进城市配送绿色化发展,与甩挂运输、枢纽建设等其他绿色货运工程形成有机整体。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交便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9号),严格执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车辆检测标准,到2015年底,各市(州)所在地城市淘汰全部黄标车、柴油车等高污染、高耗能和高排放的公交车辆,公交营运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严禁黄标公交车上线运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开展“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大省内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00辆以上,2015年达到1000辆以上。(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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