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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监局关于报送《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函

2015-08-26 10: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气电站天然气发电华北能源监管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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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 计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审查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二类气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十七条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第十八条 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周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护栏、护罩或车档,以防外界对调(增)压装置的破坏;

(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和调(增)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三)设有调(增)压装置的专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门、窗向外开启,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调(增)压装置的进口压力,调压器的进出口管径和阀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调(增)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能够有效保护调压器、流量计等设备。

第十九条 天然气系统管道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进、出调压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天然气管道不得与空气管道固定相联;

(二)燃气电站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采用管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满填砂防护。天然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 6.3.9 条规定;

(三)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埋地天然气管道应设置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易于受到车辆碰撞和破坏的管段,应设置警示牌,并采取保护措施。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 6.3.3 条有关规定,且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

(五)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 6.3.4 条有关规定;

(六)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应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 6.7.5 条有关规定;

(七)除必须用法兰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 25 毫米 的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八)连接管道的泛滥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管道除外),当法兰用 5 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第二十条 天然气系统泄压和放空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系统中,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上,应安装自动放空阀及放空管。为使管道系统放空而配置的连接管尺寸和能力,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使管段尽快放空要求;

(二)在天然气系统中存在超压可能的承压设备和容器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三)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接头及放散管等。放散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 2 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 10 米。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专职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爆炸区域内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T0025)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系统设备的防雷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防静电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站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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