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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监局关于报送《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函

2015-08-26 10: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气电站天然气发电华北能源监管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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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调压站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压缩机、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和严密性情况。

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装置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二)新投入运行或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设备,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应定期进行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四)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期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五)压缩机的大、中、小修,应严格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天然气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系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二)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三)天然气系统区域应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天然气调压站内压缩机房、工艺区、站控楼、配电室处均应配置专用消防器材,运维人员应定期检查器材的完整性,专业人员定期对站内消防器材校验和更换;

(五)燃气管道及周围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严禁对运行中的燃气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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