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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监局关于报送《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函

2015-08-26 10: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气电站天然气发电华北能源监管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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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资质,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成立工程建设质保体系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燃气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和相应负责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并建立质量管理控制流程。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工程设计完毕后,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会审时应对设计图纸的规范性、安全合规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设施设备与管材、管件的提供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进场设备和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场设备和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燃气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资料和履行签字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针对天然气工程建设特点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发电企业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安全着装,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必须满足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吊装与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工具和装备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 6 个月,应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天然气系统施工中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土方施工、埋地和架空管道敷设、调压设施安装,以及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应符合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管道、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依次进行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各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对该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发电企业申请竣工验收。发电企业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证明,不合格出具整改通知,直至满足运行管理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通过验收、资料移交等工作全部结束后,方可移交发电企业运营部门进行管理。需移交的竣工资料包括: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各种测量记录、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以及其它应有的资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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