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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监局关于报送《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函

2015-08-26 10: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气电站天然气发电华北能源监管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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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华北能源监管局印发关于报送《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函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司:

按照你司《关于 2015 年电力安全监管课题研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司函〔2015〕39 号)的要求,华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课题编写组,于近日完成了《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编写。现将该稿报送你司,请审阅。

附件: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

华北能源监管局

2015 年 7 月 8 日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以液化天然气(LNG)为燃料的发电站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天然气系统的安全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天然气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天然气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天然气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每项措施计划项目按程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每项措施计划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全面进行天然气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台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统计、分析、上报、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和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 号)等相关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二)每年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可用。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燃气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后上岗。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配置义务消防员,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可建立专职的消防队,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职工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发电企业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健康检查和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工作,严禁安排禁忌人员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按时、足额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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