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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赎】新能源市场化的宿命?

2015-09-11 08:46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作者:赵克斌关键词:新能源发电风电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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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理

当前,新能源发电上网市场化首先面临法律上的困难。

关于新能源发电上网以及电价,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九条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2007年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5号令)第八条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

从此,属于可再生能源的风电、光电披上了“金身”,坐拥“上网电量全额收购,执行核批电价以及不参与上网竞价”的“至尊”地位。显然,这样的法规性保障对推动新能源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时至今天,这些规定是否适宜?个人认为,上述法规的应当尽快得到修订。理由有三:一是任何法规的出台都会受到特殊历史背景的限制;二是不能违背价值规律和商品属性,而长期的对某一商品在量价上进行“保护”;三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舍与得

改革必然带来利益的调整。同样,新能源发电上网的市场化改革一定会带来行业个体在利益上的得与失。屁股决定脑子,不同的利益主体有自己不同的打算和期盼,这也正常不过,相互之间的角力也在所难免。然而,从整个行业发展或管理的角度来说,伤脑筋的是如何避免负和博弈、实现正和博弈、或起码是零和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怎样才能达到多赢的局面。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对新能源而言,能否从特殊时代短暂的“养尊处优”后,经历切腹之痛从而实现凤凰涅磐?

新能源发电是行业生态圈的一员,当前供大于需的形势需要大家来共同面对,而不能仅仅是火电。对新能源的青睐源于“可再生”、“清洁”等优点,所以享受着国家给予的补贴,劣势是发电特性导致其难以独善其身。

个人认为,在储能技术和储能设备造价上没有取得更大突破的前提下,新能源不具有与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先天条件。因此,新能源发电上网市场化的着力点是:开展新能源与火电的发电权交易。难点在于寻找“帕累托最优”的置换条件,也就是这种交易的量价基准点,这也是下一节探讨的重点。

可以先肯定的一点是:与其白白地弃风弃光,不如与火电机组进行发电权置换交易,这样就一定有了实现多赢局面的可能。因为新能源发电几乎没有边际成本,省下的钱就是共赢的基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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